新华网济南12月7日电 (记者娄辰)山东省教育厅、发改委、公安厅、人社厅四部门7日公布了山东省随迁子女“异地高考”实施细则,外省考生须具备山东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住所、保险缴纳等条件则由各市制定。
根据山东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从2014年起,凡具有山东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生均可在山东省就地(所就学的高中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山东省要求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综合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制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段学校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山东省教育厅表示,山东省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方案是在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山东省各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循序推进。
山东省要求随迁子女净流入数量较大的市、县加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适当增加高中段学校招生计划,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同时,对不符合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考生能够回流出地参加升学考试;经流出地和流入地协商,有条件的流入地可提供借考服务。
(原标题:山东出台随迁子女“异地高考”实施细则)